如果不是最近的新聞,我還真不知道台北市有個單位叫做法規會。台北市法規會說,未來的智慧型手機用戶如果對下載的app不滿意,可以比照消保法「郵購買賣」的規定,享有七天鑑賞期的權利。意思是手機app在下載七天內,用了不滿意,可以全額退費。




之所以會有這個規定,猜想應該是之前一個名為「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」的軟體,事後被議員踢爆根本無軟體所宣稱的作用。台北市法規會在成功要求蘋果將此一軟體從app store下架後,法規會挾著新聞稿內所宣稱的「台灣消費者的勝利」,進而要求兩大手機軟體平台,不僅要延擬退費機制,並採用郵購買賣的七天鑑賞期規定,來規範手機app的使用權利。




我相當贊同法規會保護手機使用者的用心良苦。我自己也曾經在iPhone付費下載軟體,用了半年之後,該開發者不再更新,這個軟體形同無作用。在這個年代,很多app都是個人開發者所開發,有些開發者自己私自介接資料,未取得合法授權,造成資料被斷線(例如之前的大台北極速公車);有些開發者在收了錢之後,未持續維護軟體;甚至在軟體商店上,出現未經合法授權的付費電子書下載,這些不管對消費者或是版權擁有者來說,都是權益的損失。




但七天鑑賞期能解決這個問題嗎?不能!真正有問題的app,問題普遍都是在七天之後才會發生。何況數位內容的取得,本來就與實體貨物不同,所謂的不滿意,並不表示不堪使用,中間有太多各執一詞的解釋空間。




正如你看了一部電影,你不能因為這部電影跟你的預期有落差而退費;你買了一張CD,也不能因為裡面只有主打歌好聽而退費。講難聽一點,你嫖了妓女都不能因為不爽而退費,要就別上,要上你就只能權責自負,服務性質的產品,退費標準跟實體貨物並不能相提並論。按照台北市政府的標準,現在不僅完事後可以退費,七天以內覺得不爽都可以退費。




App下載按照七天鑑賞期的規定,不見得能夠遏止不肖開發者的惡行,反而會造成合法開發者的困擾。試問有些付費小遊戲,如果七天以內破關之後,也可以退費嗎?有些商務軟體在解決了使用者的特定需求後,是否也可要求退費?擴大一點來看,以後電子書下載也該提供七天鑑賞期,書看完以後再合法申請退費,那可真是數位工作者的災難。




當然了,我相信絕大多數的消費者,沒有那麼無聊或閒功夫。只不過有趣的是,眾多Android開發者聽到此規定,也沒有多大的反應,畢竟這些開發者本來就不是期待來自於台灣Android市場的付費下載營收;許多消費者聽聞到這個條款,只是覺得不可思議而未見喜色。7天鑑賞期就好像台北市法規會扛出一門「消費者至上」的大砲來打小鳥,Google也被重罰了一百萬元,但願我們的台北市法規會真的知道自己在做什麼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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